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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零售(连锁)企业GSP认证相关政策特别提示
一、企业应在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后1个月内申请并在4个月内完成GSP认证工作。对超过规定时限未进行认证仍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,要按照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后才受理其认证申请。
二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许可事项若涉及股权发生变更的,零售连锁总部须重新申请GSP认证。
三、县以下零售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注册地址变更到县以上的,由于认证检查标准要求提高,须重新申请GSP认证。县以上零售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注册地址变更到县以下的,以及其他情形的注册地址变更,须通过GSP专项检查。
四、仓库迁址、新增仓库、新增经营范围,须通过GSP专项检查。
五、GSP认证和专项检查都必须是动态状况下进行,如增加经营范围,就必须有经营范围内的相应品种;GSP专项检查中,检查项目若有一项不合格即不能通过专项检查。
六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GSP认证和新增门店GSP专项检查,要对门店实行逐一检查。
七、已通过认证的零售连锁门店变更到另一连锁企业的,按新增门店处理。
八、药品零售企业为同一自然人下属多个门店的,不能由一个门店统一向其余门店配送药品。符合条件的应组建零售连锁企业(组建连锁企业不受门店数目限制),按连锁企业管理。对于原来同一自然人下的多个门店已经通过认证的,组建零售连锁企业后申请认证时主要检查零售连锁总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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