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政务服务中心
德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
药品零售(连锁)企业行政许可相关政策特别提示
一、申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符合《四川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(试行)》,申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符合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(试行)》。
二、药品经营企业变更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许可事项的,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,向原发证机关申请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变更登记。未经批准,不得变更许可事项。由原发证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,方可办理变更手续。
药品经营企业变更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登记事项的,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,向原发证机关申请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变更登记。
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,尚未结案的;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尚未履行处罚的,发证机关暂停受理其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变更申请。
三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为5年。有效期届满,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,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,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原发证机关按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。
四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,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由原发证机关缴销。
五、企业分立、合并、改变经营方式、跨原管辖地迁移,按照规定重新办理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六、药品零售企业为同一自然人下属多个门店的,不能由一个门店统一向其余门店配送药品。符合条件的应组建零售连锁企业(组建连锁企业不受门店数目限制),按连锁企业管理。
七、企业遗失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,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。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,按原核准事项补发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八、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销售药品需要取得许可证并需要经过认证,应当按照法定条件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。
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、要求,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,并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;构成非法经营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九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,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,并给予警告;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、人身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,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。
十、违反《药品管理法》的规定,提供虚假的证明、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吊销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德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德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
|